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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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