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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甲○○
21巷5
丙○○
被 告 乙○○
黎平順
黎丁憶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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