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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乙○○、倪榮英證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復經通緝到案,覓保無著,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
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法官訊問被告後,上述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案被訴肇事逃逸犯行部分,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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