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交重附民,17,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即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5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 于 傑
法 官 李 文 娟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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