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交重附民,4,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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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丙○○
庚○○○
乙○○
甲○○
丑○○○
上七原告共 己○○
同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癸○○
辛○○
子○○
壬○○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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