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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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