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壢簡,1446,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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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又被告雖2 次未依區公所先後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2 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2 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故應為單純一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卻為逃避徵兵處理而不赴徵兵檢查,對於軍事國防事務之管理有所危害,另參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庭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 何 伊 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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