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1405,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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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叁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4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2月1 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㈠復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3年11月19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且於96年5月8 日確定在案,嗣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8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而確定在案。

㈡其復於96年6 月1 日因竊盜案件(該案件不適用減刑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6年7 月23日確定在案,嗣再經最高法院於97年2 月22日以97年度台非字第6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而確定在案;

㈢其另於96年6 月12日因竊盜案件(該案件亦不適用減刑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而於96年9 月10日確定在案,嗣復經最高法院於97年2 月21日以97年度台非字第5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而確定在案(該部分均不構成累犯,因被告係於96年9 月10日即先就上開㈢所示、尚未經非常上訴之案件入監服刑,且上開㈠、㈡、㈢三案接續執行,故三案之原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日期為97年9 月9 日,但因上開㈡、㈢案件有應予非常上訴之情形,故其乃於97年2 月25日暫行出監,惟若就㈠案件經減刑後之有期徒而1 月又15日,加計㈡、㈢案件、經撤銷改判之有期徒刑3 月及7 月,其就該三案所應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然其自96年9 月10日入監服刑至97年2月25日暫行出監止所執行之期間,再加計其前遭羈押所可折抵之羈押日期90日,仍未達上開應執行之刑期,故該三案均尚未執行完畢,而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

詎其竟仍不知戒除毒癮,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 月12日凌晨0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21 之1 號居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7年5 月22日凌晨1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9巷63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41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7 公克,驗餘毛重0.393 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 只),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吸食器1 組(起訴書漏載,另予補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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