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1722,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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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 萬元,經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拘提未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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