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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724、12646號),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黃大軒、蕭安翔、賴志豪、詹建毅、宋浩偉(後5人另案偵辦)與某綽號「小龍」、「阿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借貸金錢而謀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1年間起由「阿源」提供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與乙○○經營地下錢莊,以「計程車朋友你有資金的困擾嗎?你還在借小額貸款嗎?日日會幫你解決資金的困擾!本公司採取17.20 連本帶利清償,讓你輕鬆繳款、無壓力。
詳情請來電洽詢000000 0000 」等廣告,招攬、引誘需款孔急陷於急迫之不特定人與其聯絡辦理貸款。
適有附表所示之徐建福等25人因急需週轉,需錢孔急,遂經由廣告所留之上開電話號碼與乙○○等人取得聯繫後,乙○○等如附表所示之放款或收息之人遂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約定如附表所示之計息方式,且預扣(附表編號23、24、25未預扣)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乙○○等如附表所示之放款或收息之人再前往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本金,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附表編號20、21 之被害人寅○○因無力還款,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6年12月28日晚間7 時32分許,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簡訊至寅○○所使用之0000000***行動電話,對寅○○恫稱:「今天沒讓你知道,我有多想讓你遭受天譴,我絕對不會再打你,我發誓今天就一定會讓你這個死王八平平安安、苟且偷生,讓我徹底得到躁鬱症,勸你趕快帶著你的家人離開,到有人可以保護的地方,因我一定要打你的父母親,才可以讓我這麼爽快,看到你爸媽一腳我一定往生你這個混蛋的地方,再讓他看到我,就做惡夢,我絕對會親自出門看一皮天下無難事,遇到我這神經錯亂,發誓要把所有怨氣發洩,讓仇恨盡情移轉,知道我現在什麼心情嗎?同歸於盡,不惜一切代價,非報仇是什麼感覺?放心,絕對讓你不敢相信,得罪到我這個神經病,是玩多大,保證讓你惡夢,才能一洩心頭之恨,盧爺,你現在最想看到就是你後悔的死人臉」等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寅○○,使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因寅○○報警處理,於97年2 月27日中午12 時35 分許及同日下午2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分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50號及停於桃園縣平鎮市○○路46號前之車牌號碼1768-SA 號之自小客車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㈠被告乙○○於附表所示期間內多次重利犯行,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其等持續在報紙刊登廣告招攬而貸款需求之人前來借款,而藉此謀取與本金極不相當之重利,顯與一般偶然所為之重利犯罪有別,依上述具體狀況,被告係以營業之意思而持續為本件多次犯行,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劃賡續所為之集合行為,是其等多次重利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而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就所犯重利罪部分仍論以一罪為己足。
另刑法及其施行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另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配合刑法修正同時刪除,被告本件犯行係始自上開修法施行前,並持續至修法施行後,其間法律雖有變更,但其單一犯罪行為既持續實施至修法施行以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而應逕依修法後之規定論處,附此敘明(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186 號判例就同屬單一犯罪性質之繼續犯所示見解可資參照)。
再按「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
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住意事項第1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一部分之重利犯行之時間係在96年4 月25日以後,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於減刑,附此敘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重利或預備供犯本件重利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1 項第2款宣告沒收。
另被害人簽立之本票,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本件被告犯罪目的在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非在於取得上開本票,且被告既確有借款予人,則上開本票無非係債權之憑據及擔保,除僅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其餘合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本票行使之,是亦不宜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之身分證、健保卡、護照、採訪證、所有權狀、印章、建物謄本、讓渡證書、開山刀等物,或係他人所有之物,或與本案無關,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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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計息方式及已│放款或收息之人│
│號│ │ │ │ │繳納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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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丙○○│93年間 │新竹縣湖│30000 元│預扣6000元;│乙○○、蕭安翔│
│ │ │ │口新興路│,實際交│每10天為1期 │、黃大軒 │
│ │ │ │附近 │付24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6000元,月│ │
│ │ │ │ │ │息60分 │ │
├─┼───┼────┼────┼────┼──────┼───────┤
│2 │丙○○│93年間 │桃園縣平│30000 元│預扣4500元;│乙○○、蕭安翔│
│ │ │ │鎮○○道│,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黃大軒 │
│ │ │ │附近 │付25500 │,每期繳交利│ │
│ │ │ │ │ │息4500元,月│ │
│ │ │ │ │ │息45分 │ │
├─┼───┼────┼────┼────┼──────┼───────┤
│3 │丙○○│94年間 │桃園縣平│20000元 │預扣3000元;│乙○○、蕭安翔│
│ │ │ │鎮○○道│,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黃大軒 │
│ │ │ │附近 │付27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應為│息3000元,月│ │
│ │ │ │ │17000 元│息45分 │ │
│ │ │ │ │之誤載)│ │ │
├─┼───┼────┼────┼────┼──────┼───────┤
│4 │丙○○│94年間 │桃園縣平│40000 元│預扣4000元;│乙○○、蕭安翔│
│ │ │ │鎮○○道│,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黃大軒 │
│ │ │ │附近 │付36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4000元,月│ │
│ │ │ │ │ │息30分 │ │
├─┼───┼────┼────┼────┼──────┼───────┤
│5 │丙○○│94年間 │桃園縣平│50000 元│預扣10000 元│乙○○、蕭安翔│
│ │ │ │鎮○○道│,實際交│;每10天為1 │、黃大軒 │
│ │ │ │附近 │付40000 │期,每期繳交│ │
│ │ │ │ │元 │利息10000 元│ │
│ │ │ │ │ │,月息6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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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丑○○│94年間 │不詳 │50000 元│預扣5000元 │乙○○、黃大軒│
│ │ │ │ │,實際交│ │ │
│ │ │ │ │付45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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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94年10月│桃園縣中│10000 元│預扣2000元;│透過綽號「沙皮│
│ │ │7日 │壢市環中│,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之男子借款 │
│ │ │ │東路上之│付8000元│,每期繳交利│ │
│ │ │ │真善美遊│ │息1000元,月│ │
│ │ │ │覽車洗車│ │息30分(已繳│ │
│ │ │ │場 │ │4 期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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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巳○○│94年10 │桃園縣大│30000 元│預扣5000元;│賴智豪 │
│ │ │月7 日 │溪鎮埔頂│,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 │
│ │ │ │路1 段 │付25000 │,每期繳交利│ │
│ │ │ │308 號「│元 │息4500元,月│ │
│ │ │ │南興雞肉│ │息45分(與編│ │
│ │ │ │飯小吃店│ │號9 之借貸共│ │
│ │ │ │」 │ │已繳9 期利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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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巳○○│95年1 月│桃園縣大│30000 元│預扣5000元;│賴智豪 │
│ │ │13日 │溪鎮埔頂│,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 │
│ │ │ │路1 段 │付25000 │,每期繳交利│ │
│ │ │ │308 號「│元 │息4500元,月│ │
│ │ │ │南興雞肉│ │息45分(與編│ │
│ │ │ │飯小吃店│ │號9 之借貸共│ │
│ │ │ │」 │ │已繳8 期利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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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戊○○│95年上半│不詳 │20000 元│每10天為1 期│乙○○ │
│ │ │年 │ │,實際交│,每期繳交利│ │
│ │ │ │ │付18000 │息2000元,月│ │
│ │ │ │ │元 │息30分(繳交│ │
│ │ │ │ │ │利息約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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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壬○○│95年間 │桃園縣平│10000 元│預扣1000元;│乙○○、蕭安翔│
│ │ │ │鎮市復旦│,實際交│每10天為1期 │、黃大軒 │
│ │ │ │路附近 │付9000元│,每期繳交利│ │
│ │ │ │ │ │息1000元,月│ │
│ │ │ │ │ │息30分(與編│ │
│ │ │ │ │ │號12、18之借│ │
│ │ │ │ │ │貸共已繳約30│ │
│ │ │ │ │ │000元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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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壬○○│95年間 │桃園縣平│20000元 │預扣2000元;│乙○○、蕭安翔│
│ │ │ │鎮市復旦│,實際交│每10天為1期 │、黃大軒 │
│ │ │ │路附近 │付18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2000元,月│ │
│ │ │ │ │ │息30分(與編│ │
│ │ │ │ │ │號11、18之借│ │
│ │ │ │ │ │貸共已繳約30│ │
│ │ │ │ │ │000 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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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己○○│95年間 │桃園縣中│10000元 │預扣1500 元 │蕭安翔 │
│ │ │ │壢市永福│,實際交│;每7 天為1 │ │
│ │ │ │路上某加│付8500元│期,每期繳交│ │
│ │ │ │油站附近│ │利息1500元,│ │
│ │ │ │ │ │月息60分(與│ │
│ │ │ │ │ │編號14之借貸│ │
│ │ │ │ │ │共已繳約7500│ │
│ │ │ │ │ │元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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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己○○│95年間 │桃園縣中│20000元 │預扣3000元;│蕭安翔 │
│ │ │ │壢市永福│,實際交│每7天1為期,│ │
│ │ │ │路上某加│付17000 │每期繳交利息│ │
│ │ │ │油站附近│元 │3000元,月息│ │
│ │ │ │ │ │約60分(與編│ │
│ │ │ │ │ │號13之借貸共│ │
│ │ │ │ │ │已繳約7500元│ │
│ │ │ │ │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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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子○○│95年4 、│不詳 │30000元 │預扣4000元 │透過綽號「阿坤│
│ │ │5 月間 │ │,實際交│ │」男子借款 │
│ │ │ │ │付26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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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卯○○│95年上半│桃園縣楊│20000元 │預扣4000元;│不詳 │
│ │ │年 │梅鎮中華│,實際交│每月為1 期,│ │
│ │ │ │電信營運│付16000 │每期繳交利息│ │
│ │ │ │處旁電話│元 │4000元,月息│ │
│ │ │ │亭 │ │20分(已繳80│ │
│ │ │ │ │ │00元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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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癸○ │95年7 月│桃園縣中│20000 元│預扣4000元;│乙○○、蕭安翔│
│ │ │間 │壢市延平│,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 │
│ │ │ │路附近 │付16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4000元,月│ │
│ │ │ │ │ │息60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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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壬○○│96年間 │桃園縣平│20000元 │預扣2000元;│乙○○、蕭安翔│
│ │ │ │鎮市復旦│,實際交│每10天為1期 │、黃大軒 │
│ │ │ │路附近 │付18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2000元,月│ │
│ │ │ │ │ │息30分(與編│ │
│ │ │ │ │ │號11、12之借│ │
│ │ │ │ │ │貸共已繳約30│ │
│ │ │ │ │ │000 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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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辰○○│96年上半│桃園縣新│20000 元│預扣2500 元 │不詳 │
│ │ │年 │屋交流道│,實際交│;每10天為1 │ │
│ │ │ │附近之加│付17500 │期,每期繳交│ │
│ │ │ │油站 │元 │利息2500元,│ │
│ │ │ │ │ │月息37.5 分 │ │
│ │ │ │ │ │(已繳利息 │ │
│ │ │ │ │ │7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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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寅○○│96年5 月│桃園縣中│20000元 │預扣3000元;│乙○○、黃大軒│
│ │ │12日 │壢市延平│,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及蕭安翔 │
│ │ │ │路陽明醫│付17000 │,每期繳交利│ │
│ │ │ │院附近 │元 │息3000元,月│ │
│ │ │ │ │ │息45分(與編│ │
│ │ │ │ │ │號21之借貸,│ │
│ │ │ │ │ │本利已還約4 │ │
│ │ │ │ │ │萬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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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寅○○│96年7 月│桃園縣中│20000元 │預扣3000元;│乙○○、黃大軒│
│ │ │20日 │壢市延平│,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及蕭安翔 │
│ │ │ │路陽明醫│付17000 │,每期繳交利│ │
│ │ │ │院附近 │元 │息3000元,月│ │
│ │ │ │ │ │息45分(與編│ │
│ │ │ │ │ │號20之借貸,│ │
│ │ │ │ │ │本利已還約4 │ │
│ │ │ │ │ │萬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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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丁○○│96年8 月│以電話約│20000 元│預扣3000元;│乙○○ │
│ │ │間 │時間地點│,實際交│每10天為1 期│ │
│ │ │ │ │付17000 │,每期繳交利│ │
│ │ │ │ │元 │息3000元,月│ │
│ │ │ │ │ │息45分(本利│ │
│ │ │ │ │ │還約2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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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庚○○│96年8 月│桃園縣中│50000元 │每10天為1 期│綽號「小龍」 │
│ │ │30日 │壢市中山│,實際交│,每期繳交利│ │
│ │ │ │路369號 │付50000 │息5000元,月│ │
│ │ │ │ │元 │息30分 │ │
├─┼───┼────┼────┼────┼──────┼───────┤
│24│庚○○│96年9 月│桃園縣中│20000元 │每10天為1 期│綽號「小龍」 │
│ │ │13日 │壢市中山│,實際交│,每期繳交利│ │
│ │ │ │路369號 │付20000 │息2000元,月│ │
│ │ │ │ │元 │息30分 │ │
├─┼───┼────┼────┼────┼──────┼───────┤
│25│辛○○│96年12 │桃園縣龜│200000元│每15天為1 期│乙○○ │
│ │ │月24日 │山鄉萬壽│,實際交│,每期繳交利│ │
│ │ │ │路2 段 │付200000│息11000元, │ │
│ │ │ │948 之1 │元 │月息11分 │ │
│ │ │ │號 │ │ │ │
└─┴───┴────┴────┴────┴──────┴───────┘
附表一:
┌──┬──────────────┬─────┬──────────┐
│編號│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單位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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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日會名片 │9盒 │ │
├──┼──────────────┼─────┼──────────┤
│2 │空白借據 │20張 │ │
├──┼──────────────┼─────┼──────────┤
│3 │空白本票 │25張 │ │
├──┼──────────────┼─────┼──────────┤
│4 │借款人信封袋 │58封 │ │
├──┼──────────────┼─────┼──────────┤
│5 │借款人資料 │3張 │ │
├──┼──────────────┼─────┼──────────┤
│6 │借款人資料記事簿 │2本 │ │
├──┼──────────────┼─────┼──────────┤
│7 │廣告貼紙 │1疊 │ │
├──┼──────────────┼─────┼──────────┤
│8 │廣告面紙 │1箱 │ │
├──┼──────────────┼─────┼──────────┤
│9 │廣告打火機 │4只 │ │
├──┼──────────────┼─────┼──────────┤
│10 │借款名片 │1盒 │ │
├──┼──────────────┼─────┼──────────┤
│11 │空白信封 │1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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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乙○○所有之NOKIA牌手機 │3 支 │1 支內插門號00000000│
│ │ │ │33號SIM 卡、1 支序號│
│ │ │ │0000000000000 、1 支│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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