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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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