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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25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乙○○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及贓物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92號、96年度桃簡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9月及拘役59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4月、4月15 日及拘役29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與拘役29日接續執行,於97年1月1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附表所示被害人甲○等人不注意之際,竊取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變賣之,所得供己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灰色外套1件、牛仔褲1件、上衣2件、球鞋1雙、活動扳手1支、口罩1個、安全帽2頂及非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鑰匙1支。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照片42 張、監視器翻拍照片66張、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1份。
㈣扣案之灰色外套1件、牛仔褲1件、上衣2件、球鞋1雙、活動扳手1支、口罩1個、安全帽2頂及鑰匙1支。
四、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判刑紀錄,竟再犯上開8 罪,顯見其有犯罪之習慣,爰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令其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云云。
惟查,被告於本件所犯之竊盜犯行,其所竊得之財物非鉅,與一般竊盜慣犯常以夥眾攜帶兇器破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竊取價值達數萬或數十萬元之財物亦有所迥異,因認被告之上開行為與實際已染有竊盜習慣之慣犯,尚有不同,經以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加以檢視後,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已足收懲戒警惕之效,而無交付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
至扣案之鑰匙1 支,雖為供被告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非其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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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地點 │ 竊取物品 │ 犯罪方法 │被害人│ 主 文 │ 應沒收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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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5月4日下午│車號L3J-690 │以左列機車上之│甲○ │乙○○竊盜,累│無 │
│ │4時許/桃園縣八│號重型機車1 │鑰匙發動機車 │ │犯,處有期徒刑│ │
│ │德市○○路 991│台 │ │ │肆月。 │ │
│ │巷58弄28衖2 號│ │ │ │ │ │
│ │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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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5月16 日下│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邱金連│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2時許/桃園縣│ │器使用,對人之│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八德市○○街13│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巷17號後面 │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 │ │拆除熱水器 │ │2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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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5月16 日下│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丙○○│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3時許/桃園縣│ │器使用,對人之│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八德市○○路 1│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段645巷38 號後│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面 │ │拆除熱水器 │ │3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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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5月18 日下│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吳黃秀│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5時30分/桃園│ │器使用,對人之│蓮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縣八德市○○街│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36巷6弄12 號後│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面 │ │拆除熱水器 │ │4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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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5月21 日下│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戊○○│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2時30分/桃園│ │器使用,對人之│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縣八德市○○街│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3號後面 │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 │ │拆除熱水器 │ │5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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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5月21 日中│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己○○│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某時許/ 桃園│ │器使用,對人之│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縣八德市○○街│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92號後面 │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 │ │拆除熱水器 │ │6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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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5月22 日上│熱水器1台 │持客觀上足供兇│丁○○│乙○○攜帶兇器│活動扳手1支、 │
│ │午10 時許/桃園│ │器使用,對人之│ │竊盜,累犯,處│口罩1個、安全 │
│ │縣八德市○○路│ │生命、安全構成│ │有期徒刑柒月。│帽2頂、灰色外 │
│ │1段398號後面 │ │威脅之活動扳手│ │扣案如附表編號│套1件、牛仔褲 │
│ │ │ │拆除熱水器 │ │7所示之應沒收 │1件、上衣2件、│
│ │ │ │ │ │之物,均沒收之│球鞋1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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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5月23 日下│白鐵20公斤及│以徒手方式竊取│庚○○│乙○○竊盜,累│口罩1 個、安全│
│ │午1時許/桃園縣│抽水馬達1台 │ │ │犯,處有期徒刑│帽2 頂、灰色外│
│ │八德市○○路 1│ │ │ │肆月。扣案如附│套1件、牛仔褲1│
│ │段250巷11 弄口│ │ │ │表編號8所示之 │件、上衣2 件、│
│ │對面空地 │ │ │ │應沒收之物,均│球鞋1雙 │
│ │ │ │ │ │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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