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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91 號、第70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陸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生理食鹽水參瓶、分裝罐貳瓶、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5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8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 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再與於89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2月2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詎其猶不知悛悔,除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不斷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外,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濫用藥物取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合計淨重0.86公克,空包裝總重0.4 公克)、注射針筒3 支、生理食鹽水3 瓶、分裝罐2 瓶、分裝袋1 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施用時間 │ 施用地點 │施用之毒品及扣案物 │ 主 文 │
│號│ │ │ │ │
├─┼─────┼───────┼──────────┼─────────┤
│1 │97年1 月28│桃園縣楊梅鎮瑞│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
│ │日中午12時│溪某處 │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
│ │許 │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
│ │ │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 │ │ │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
│ │ │ │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陸公克,空包裝總重│
│ │ │ │許,在桃園縣楊梅鎮瑞│零點肆公克)均沒收│
│ │ │ │溪某處為警查獲,並扣│銷燬之,注射針筒壹│
│ │ │ │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支沒收;又施用第二│
│ │ │ │包(驗餘合計淨重0.86│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0.4 │期徒刑伍月。 │
│ │ │ │公克)及甲○○所有供│ │
│ │ │ │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 │
│ │ │ │用之注射針筒1 支。 │ │
├─┼─────┼───────┼──────────┼─────────┤
│2 │97年1 月29│桃園縣楊梅鎮瑞│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
│ │日凌晨12時│溪路某處 │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
│ │許 │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
│ │ │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針筒貳支、生理食鹽│
│ │ │ │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水參瓶、分裝罐貳瓶│
│ │ │ │嗣為警於翌(30)日上│、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 │ │ │午5 時5 分許,在桃園│;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縣楊梅鎮○○路43巷12│,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6 號5 樓為警查獲,並│伍月。 │
│ │ │ │扣得甲○○所有供本件│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 │
│ │ │ │注射針筒2 支、生理食│ │
│ │ │ │鹽水3 瓶、分裝罐2 瓶│ │
│ │ │ │、分裝袋1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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