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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97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80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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