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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乙○○
4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劉 為 丕
法 官 林 靜 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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