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訴,3181,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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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 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劉 為 丕
法 官 鍾 雅 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郁 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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