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訴,3604,2009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3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緝字第34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4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735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10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1 月2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72號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

復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確定在案,於95年8 月8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而確定在案;

另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而確定在案,上揭三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9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確定在案,現正執行中。

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 月18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之工廠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96年3 月19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為警另案通緝緝獲採尿送檢,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 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1 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