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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邱蒼炅」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邱蒼炅」之記載,與判決原本不符,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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