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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乙○○
(現羈押在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487 號、97年度偵字第6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丙○○、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3 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執行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7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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