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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並皆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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