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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姚志林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2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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