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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甲 ○ ○
巷2弄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147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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