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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辛○○
庚○○
丙○○○住同上
丁○○○住同上
戊○○
己○○
壬○○
乙○○
癸○○
送達代收人 子○○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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