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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843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非法重製之光碟片共壹百壹拾叁片、良心桶壹個、價目牌壹張、展示木櫃貳個、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其中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載之「納尼亞傳奇:賈思潘王子」等DVD 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兄弟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如附表二所載之「功夫之王」等DVD 視聽著作,亦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同時也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會員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智慧財產權協定之約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之犯意,自97年6 月21日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74號前「桃園夜市」旁某巷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4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DVD 視聽光碟片後,旋公開陳列在「桃園夜市」其所設置之攤位上,並在攤位上擺放標明價格之看板(標明DVD 一片100元六片500 元),採客戶自助式投幣之方法,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顧客,而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97年6 月22日20時30分許,在該攤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DVD 光碟重製物共113 片、良心桶1 個、價目牌1 張、展示木櫃2 個及販賣所得700 元等物。
二、案經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告訴代理人羅玉潔於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獲物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刑事告訴狀、印鑑證明、委託書、授權書、我國住洛杉磯台北文化辦事處證明書各1 份、著作權證明15紙、現場照片6 張等件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良心桶1 個、價目牌1 張、展示木櫃2 個、現金700 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共113 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特別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件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行為,應僅成立一罪。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再犯同性質之罪,且經警查扣之盜版光碟高達113 片,嚴重損害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甚至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且事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其散布時間不長、不法利得極低,暨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共113 片、良心桶1個、價目牌1 張、展示木櫃2 個、現金700 元,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 春 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附表一(告訴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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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視聽著作DVD光碟名稱 │著 作 權 人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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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尼亞傳奇:賈思潘王子 │迪士尼公司 │ 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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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舞法舞天2 │迪士尼公司 │ 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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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家寶藏2:古籍秘辛 │迪士尼公司 │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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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史前 1萬年 │華納兄弟公司│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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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路玩到掛 │華納兄弟公司│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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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是傳奇 │華納兄弟公司│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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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鼠來寶 │福斯公司 │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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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頭彩冤家 │福斯公司 │ 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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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荷頓奇遇記 │福斯公司 │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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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異形戰場2 │福斯公司 │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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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金羅盤 │新線公司 │ 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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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長江七號 │哥倫比亞公司│ 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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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瘋狂理髮師:倫敦首席惡魔剃│派拉蒙公司 │ 1片│
│ │刀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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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鋼鐵人 │派拉蒙公司 │ 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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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功夫熊貓 │派拉蒙公司 │ 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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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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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非告訴片):
┌──┬─────────────┬──┐
│編號│視聽著作DVD 光碟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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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功夫之王 │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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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鑽鼠王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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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街車爭霸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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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灌籃大帝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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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晶骷髏王國 │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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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急速漂移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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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決勝21點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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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殺手沒有假期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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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國之見龍卸甲 │3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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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求愛馬拉松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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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愛情3選1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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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奪帥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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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索命麻醉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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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投名狀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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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這不是斯巴達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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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木乃伊博物館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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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亡命殺鎮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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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玩命追緝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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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鬼照片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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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一滴血4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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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色戒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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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再見古惑仔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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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刺殺據點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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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急速狂飄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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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火影忍者疾風傳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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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08隕石惡夢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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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功夫灌籃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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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替屍鬼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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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黃石任務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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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魔幻奇緣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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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詭公寓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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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香頌鬼屋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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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奇幻精靈事件簿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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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江山美人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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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s我愛你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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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色兇怪談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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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要命法則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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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心動奇蹟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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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恐怖護理站 │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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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錄到鬼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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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決戰末世代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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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活屍日記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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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鴻孕當頭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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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幫幫我愛神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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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殺人網站 │1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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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鬼肢解 │1片 │
├──┴─────────────┼──┤
│ 合計 │80片│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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