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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緣乙○○前於民國95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而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而確定在案,於96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任職香港商區臣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地區桃鶯第二分店(下稱「屈臣氏桃鶯第二分店」)期間,擔任該店之副理職務並兼任收銀員之工作,負責向客戶收取消費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商品價金新臺幣(下同)共計3,643 元(明細詳如附表所示),加以侵占入己,供己花費用罄。
嗣經屈臣氏桃鶯第二分店於96年11月25日進行例行巡店檢查帳務之際,發現該公司之銷貨所得短缺,始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若合符節,並有侵占營業現金統計表1 紙、交易明細表11紙、重點商品別單品進銷存明細表1 紙、屈臣氏公司桃鶯第二分電收銀機檢查紀錄單6 紙、商品照片17幀、屈臣氏公司桃鶯第二分店櫃臺監視錄影內容翻拍光碟1 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所為侵占告訴人所有款項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侵占行為之數個舉動,侵害一個法益,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應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甫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反貪圖一時私利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並應轉交他人之款項,並考量其犯罪所得、告訴人所受損害尚非至鉅及業已與告訴人和解與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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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 │方 式 │金額(新臺│
│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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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1月14│桃園縣桃園│顧客實際購買UNO碳洗顏6瓶,│560元 │
│ │日下午1 時│市○○路25│已付貨款840元,乙○○僅輸 │ │
│ │47分許 │3 、255 號│入銷貨2瓶,入帳280元,而侵│ │
│ │ │屈臣氏桃鶯│占其餘貨款560元 │ │
│ │ │二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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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1月16│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沖繩攜帶黑糖、│319元 │
│ │日晚上7 時│ │嬌生嬰兒潤膚油、海倫仙度絲│ │
│ │56分許 │ │洗髮乳等3樣商品,已付貨款 │ │
│ │ │ │606元,乙○○將上開交易紀 │ │
│ │ │ │錄取消後,僅輸入銷貨沖繩攜│ │
│ │ │ │帶黑糖、海倫仙度絲洗髮乳,│ │
│ │ │ │而侵占嬌生嬰兒潤膚油之貨款│ │
│ │ │ │319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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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1月17│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美好除毛│319元 │
│ │日下午3 時│ │膏」,已付貨款319元,陳秋 │ │
│ │33分許 │ │化輸入該筆交易銷貨「KITTY │ │
│ │ │ │巧克力棒」入帳15元,而侵占│ │
│ │ │ │貨款31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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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⑴96年11月│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瑪宣妮修│260元 │
│ │19日下午3 │ │護精華」,已付貨款260元, │ │
│ │時2 分許 │ │乙○○輸入該筆交易銷貨「老│ │
│ │ │ │虎牙子」飲料入帳10元,而侵│ │
│ │ │ │占其餘貨款260元 │ │
│ ├─────┼─────┼─────────────┼─────┤
│ │⑵96年11月│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歐蕾晚霜│619元 │
│ │19日下午5 │ │」,已付貨款690元,乙○○ │ │
│ │時30分許 │ │輸入該筆交易銷貨「老虎牙子│ │
│ │ │ │飲料」入帳10元,而侵占其餘│ │
│ │ │ │貨款61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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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1月22│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潘婷潤髮│199元 │
│ │日晚上7 時│ │乳」,已付貨款199元,陳秋 │ │
│ │51分許 │ │化輸入該筆交易銷貨「老虎牙│ │
│ │ │ │子飲料」入帳10元,而侵占其│ │
│ │ │ │餘貨款1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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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⑴96年11月│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衛生紙」│109元 │
│ │24 日下午4│ │,已付貨款115元,乙○○輸 │ │
│ │時26分許 │ │入該筆交易銷貨「老虎牙子飲│ │
│ │ │ │料」入帳10元,而侵占其餘貨│ │
│ │ │ │款109元 │ │
│ ├─────┼─────┼─────────────┼─────┤
│ │⑵96年11月│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沙威隆沐│169元 │
│ │24日晚上8 │ │浴乳」,已付貨款169元,陳 │ │
│ │時10分許 │ │秋化輸入該筆交易銷貨「老虎│ │
│ │ │ │牙子飲料」入帳10元,而侵占│ │
│ │ │ │其餘貨款169元 │ │
│ ├─────┼─────┼─────────────┼─────┤
│ │⑶96年11月│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3樣商品,陳秋 │619元 │
│ │24日晚上8 │ │化就其中銷貨「歐蕾晚霜」之│ │
│ │時19分許 │ │部分不實輸入為退貨,而侵占│ │
│ │ │ │該筆「歐蕾晚霜」之貨款619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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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1月28│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Gasby髮 │180元 │
│ │日晚上8 時│ │蠟」,已付貨款180元,陳秋 │ │
│ │6 分許(起│ │化輸入該筆交易銷貨「老虎牙│ │
│ │訴書誤載為│ │子飲料」入帳10元,而侵占其│ │
│ │26分許) │ │餘貨款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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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2月2 │同上 │顧客實際購買商品「Tiffa炫 │290元 │
│ │日下午5 時│ │光眼線液」,已付貨款290元 │ │
│ │32分許 │ │,乙○○輸入該筆交易銷貨「│ │
│ │ │ │老虎牙子飲料」入帳10元,而│ │
│ │ │ │侵占其餘貨款2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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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侵占金額3,6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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