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497,2008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訂有明文。

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係台北縣板橋市○○路431 巷5 之2 號,雖起訴書記載犯罪地不詳,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稱施用安非他命之犯罪地係查獲地即台北縣板橋市○○路430 巷22號5 樓,均非本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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