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易,517,2008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2 人互控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 人互相撤回其等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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