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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已歿生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3 月11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61 號蕭素貞所經營之服飾店內,竊取店內之裙子3 條得手後,迅即騎乘機車逃逸,嗣因被記下機車車號,而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97年4 月16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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