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