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審訴,572,2008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已歿生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死亡,有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97年5 月30日桃平戶字第0970003202號函附被告之除戶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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