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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0日下午5 時
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內應賠償台品機車行即丙○○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整及賠償東宏輪胎行即乙○○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整,履行方式如附記事項所載。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以代客記帳為業,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5 月起至93年9 月間止,利用經辦代客申報、收繳稅款之機會,連續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1 所示台品機車行、東宏輪胎行、宏益汽車材料行所交付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總計新台幣(下同)8 萬9,616 元予以侵占入己,未予代繳。
詎甲○○為掩飾其犯行,復另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93年10月初前之某日,在某不詳地點,以塗改正本後影印之方式,連續變造如附表2 所示之私文書,並交付台品機車行負責人丙○○、東宏輪胎行負責人乙○○收執,足生損害於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及平鎮市農會代收稅捐之正確性及丙○○、乙○○。
嗣於95年初,乙○○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欠稅強制執行通知書,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行為時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緩刑條件為應賠償台品機車行即丙○○新臺幣
43,646元整及賠償東宏輪胎行即乙○○新臺幣32,313整,履行方式:
㈠台品機車行即丙○○部分,從97年7 月10日開始於每月10日給付,第1 期給付7,646 元,第2 期至第7 期每期給付6,000 元。
㈡東宏輪胎行即乙○○部分,從97年7 月10日開始於每月10日給付,第1 期到第6 期給付5,000 元,第7 期給付
2,313 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
┌──┬──────┬────────┬───────┐
│編號│ 時間 │ 被害人 │ 金額 │
├──┼──────┼────────┼───────┤
│ 1 │91年5月間 │台品機車行 │4萬3,646元 │
├──┼──────┼────────┼───────┤
│ 2 │93年9月間 │東宏輪胎行 │3萬2,313元 │
├──┼──────┼────────┼───────┤
│ 3 │93年9月間 │宏益汽車材料行 │1萬3,657元 │
├──┴──────┴────────┼───────┤
│ │總計8萬9,616元│
└──────────────────┴───────┘
附表2:
┌──┬──────┬────────┬───────┐
│編號│變造之私文書│ 交付時地 │ 被害人 │
├──┼──────┼────────┼───────┤
│ 1 │財政部臺灣省│91年間某日、不詳│台品機車行 │
│ │北區國稅局90│地點 │ │
│ │年度營利事業│ │ │
│ │所得稅暫繳稅│ │ │
│ │額繳款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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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財政部臺灣省│93年10月初某日、│東宏輪胎行 │
│ │北區國稅局93│桃園縣平鎮市陸橋│ │
│ │年度營利事業│南路105號被害人 │ │
│ │所得稅暫繳稅│乙○○住處 │ │
│ │額繳款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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