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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042 號、第13291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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