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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泰國籍)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 ○○○○○○○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97年3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7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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