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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今被告甲○○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5 月8 日起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被告之羈押理由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必要,爰自97年5 月8 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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