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易,269,2008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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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049號、97年度偵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3 月2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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