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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乙○○
(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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