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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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