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丁○○、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甲○○、丁○○、乙○○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1月26日裁定延長羈押2 個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