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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75、1065號
被 告 甲○○
樓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1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江 春 瑩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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