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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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