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吳素珠
被 告 甲 ○ ○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吳素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吳素珠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5,000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10186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