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7,聲,4231,2009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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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634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5 公克)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634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97年2 月28日死亡,而經本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4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

且上開扣案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5 公克,因鑑驗使用0.020 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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