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桃簡,213,2009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在臺無固定
乙○○ ○○○○
在臺無固定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乙○○ ○○○○ ○○○○ 未經許可入國,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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