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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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