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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1之10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逾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嗣再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參卷附本院97年度撤緩字第154 號、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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