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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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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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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壹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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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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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叁拾日 │拘役叁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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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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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5月31日 │9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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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3287號 │97年度偵字第11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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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37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74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7月21日 │97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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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37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74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8月20日 │97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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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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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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