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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涉犯之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
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之證述明確,復有切結書影本、本票影本、報紙徵職廣告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件數次為詐欺之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
至被告稱其深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妻子懷孕需人照顧,並希望親自向雙親認錯,核與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未合,自難以此作為准保之理由,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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