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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減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民國93年10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0年10月26日以90年度訴字第8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於91年4 月2 日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1 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449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3 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2 月14日,亦有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 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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