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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6月又15日,其於民國96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87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5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4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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