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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四九、二一九五○、二二八七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參酌現存證據,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五所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之愷他命重量分別為四千八百三十九、四千九百八十五公克,數量頗鉅,且恐有部分運輸入台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流入市面,經審酌公益維護及人權保障之均衡,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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